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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队长,陈会计,陌生人,还有昏迷不醒的陈正坤被救护车拉走了。警察到小贺家搜了个“底朝天”不见小贺的人影,只好把菜刀带走了。
话分两头说,四位受伤最重的是姜队长,右手虎口被砍开了,筋断了,这手落下了残疾。陈会计锁骨被砍断,接上后半年之内只能休息,不能下地干农活了,陌生人的背上一个小伤口,消炎药一敷,过不了多久,就没有事了,至于陈正坤,就脖子上破了一点点皮,是自己晕血,上点药纱布包一下,当天就完全康复回家了。
小贺大动如此干戈,结果一个人都没有砍死,反倒是自己,以为陈正坤死了。死人了就要偿命,于是带着农药在大山里服下,躺在一个山洞里。冬季的山洞里还比较暖和,小贺服下农药后便躺下等死神来临,这样迷迷糊糊地睡着了,也不知道自己睡了多久,居然又醒过来了,感觉恶心,头晕,全身无力,肚子里隐隐作痛,又口渴得让人难以忍受,看到洞口有微弱的光,他只好慢慢地往洞外爬出来。
外面已是初五的下午了,很冷,下着小雨,他就这样躺在洞口,让雨水淋在脸上,张大嘴巴,雨水也流入了口里。也许是雨水的作用,也许是冷风的作用,小贺的头脑慢慢地清醒了很多,于是开始回想那天早上的情景,便有些后悔,死一个人也是偿命,死二个也是偿命,为什么要对姜队长发慈悲心呢!
突然间他回想到陈正坤,明明自己的右手没有用力,只是把刀靠在脖子上,伤口也不深,为什么他就死了呢?是不是他故意装死?越想觉得越不对劲,得想办法回去打听一下。
想到此,就努力一下想爬起来,但全身无力,还是站不起来,便顺手抓了洞口的几棵野草放入口里嚼着吃,但舌头感觉不到什么味道了,于是又连着吃了一大把的野草,渐渐地感觉到想拉肚子,勉强爬出来后,把肚子是的恶露一下子全拉出来了。
拉完后,肚子不痛了,反而人感到轻松了不少,小贺又找到刚才吃的那种野草,又吃了一小把,人能站起来了。趁天黑时,他跌跌撞撞地走回家了。
回到家里,母亲很木讷地坐在房里,当看到小贺时,第一个动作是赶紧关门,生怕别人看到儿子回来了。
母亲告诉小贺,陈正坤没有死,是破了一点皮,包扎一下就回来了,现在只有姜队长和陈会计在住院。听了母亲的详细描述后,
小贺反倒松了一口气,都没有死,那就不用抵命了。
再说那天小贺跑进大山里后,派出所的并没有进山搜查,因为听村里的一个人说,好像看到小贺是沿着公路往县城那边去了。结果县城里各个路口盘查,街道户户清查,查了二天也一无所获。
当天晚上,小贺在家里吃了一顿饱饭后,便和母亲说,既然没有砍死人,那我就不用抵命了,我还是去自首吧。于是在母亲的陪同下,来到了村上陈书记家里,并对陈书记说,麻烦陈书记帮忙送他去派出所投案自首。
陈书记马上拨通了派出所的电话,一个小时后,警车就来了,给小贺双手铐上了手铐,带上车拉走了。
小贺被铐走后,陈书记对小贺的母亲说,你还是准备去请位律师吧,他这是要判刑坐牢的。
小贺的母亲站在那里,望着警车去的方向,呆若木鸡,半天都没有反应。仿佛没有听到陈书记的话一样。
话说小贺被带到派出所后,还来不及审讯,就上呕不泄,本来身体极度虚弱,加之坐那车一路疾速又颠簸,哪受得住?没多久又晕过去了。
警车只得又将小贺送往医院。经医生检查,小贺脾胃非常虚弱,幸好喝下的不是剧毒农药,否则早一命呜呼了。但这虽然说不是剧毒农药,但毕竟还是农药,当然有可能是假农药,现在小贺体内还有农药残余,已经伤及到肝肾了,必须清理干净,还得透析等,这样便在医院住院半个月才康复。每天都有警察在医院24小时“陪同”,这下才安心地又把小贺接回看守所继续收押。
小贺在住院期间,警察来过这小山村一趟,到过案发现场,据说是来调查取证的,可惜除了受伤的四位外,再没有一位目击证人,也许是案发时间是天刚刚亮,小山村里的人都在睡觉,谁没事会起这么早呢?只是人们不知道为什么这么早,偏偏那四位又为何聚在一起!
警察找了几位人做了问话笔录,包括陈正坤的老婆和小贺的母亲,但她们都不知情,案发时她们都在家里睡觉。
案子后来移交到上级了,两个多月过去了,也没有任何消息了,受伤的四位也都回到了小山村里,除他们当事的五家人,人们也渐渐地开始淡忘这件事情了。
清明节那天,小贺母亲收到了小贺的“刑事判决书”,最后的判决结论是以故意杀人罪”判处“死刑”,缓期一年执行。
小贺的母亲这会感觉到自己的天都塌了,在她心里以为最多坐二三年牢就会回来,陈书记也对她说过,会要坐几年牢,现在怎么就变成判死刑了呢?此双腿一软瘫坐在地上……
陈书记还算是一位有责任心的书记,他得知小贺被判死刑的消息后,来找小贺的母亲,给她出主意说:“我早就说了要你请律师,你又不请,现在是刚判,你可以上诉,下午我陪你去请律师”。就这样,在陈书记的陪同下,小贺的母亲来到了律师事务所。
第二天被委托的律师去了看守所,在狱警的陪同下,会见了被告人小贺,并做了详细的询问笔录。第三天就向中院提交了上诉状!上诉的案由是:定性不准,量刑过重。被告人不应该定性为“故意杀人罪”,只能算是“故意伤害罪”。
其一,被告人长期受害人压迫,故意冤枉被告人小贺,作假证,使被告人无辜被拘留十五天,在严寒的冬天拿走被告人母亲唯一的被子,实属欺人过甚。是受害人有过错在先,在因果关系中,受害人先制造了“因”
其二,案发中被告人小贺手持菜刀坐在姜队长背上时,完全有条件能再砍,但被告人没继续砍,只是问:“你还欺负我不?”待姜队长说再不欺负他了时,小贺站起来了,说明这是“犯罪中止”。在追到陈正坤后,被告人用菜刀顶着陈正坤的脖子时,并没有杀他,待陈跪地求饶时,被告人小贺收回了菜刀,当时如果被告小贺真的要杀陈正坤的话,完全有作案条件,但被告人没有动刀,说明被告人并没有杀人,更谈不上故意杀人,就算是伤害,此时也能算是“犯罪中止”。
其三,案发以后,被告人小贺以为陈正坤已死,而自己选择服毒自尽,是对法律的敬畏,从这点可以说明被告人并非心狠手辣,罪大恶极之人。当自己醒过来后,尽管身体特别虚弱,自己还坚持走到陈书记家,要求陈书记送其到派出所,陈书记是一村的最高官员,也是**员,事实上陈书记也已经出庭作证,证明是小贺自己要求他打的电话,当时被告人小贺身体特别虚,走路都困难,才要求陈书记帮忙送往激出所,这行为就应当认为是自动投案,属自首行为。
我国刑法量刑最重的是“死刑”,死刑适用于罪大恶极,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。而被告人小贺,不属于这一类,就算是故意杀人罪,也有以上“犯罪中止”和“投案自首”的减轻处罚的情节。更何况本案很明显是属于“故意伤害罪”因定性不准备,导致量刑畸重,故特提出上诉。
一个月后又在中院开庭了,整整开庭一天,律师和公诉人来回十多轮的唇枪舌战,经过大量的举证,直到下午五点,法官才宣布休庭,择日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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